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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总部经济项目

   此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年度海阳市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和国内知名或较大规模的公司在海阳市设立的经营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
  第一条 实行手续代办(协办)工作制度
  对新入驻我市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中,全部由投资局协办,实行限定工作日全程代理服务,免收代理费用。
  第二条 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每年安排不定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总部经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经确认后当年兑现,连续三年内财政给予补贴。
    1、自建办公用房
    补贴标准为:市地方收入额的30%--60%。
   2、购买办公自用房
    补贴标准为:市地方收入额的40% --70%。
   3、租用办公自用房
    补贴标准为:市地方收入额的20% --50%。 

    第三条 对入驻海阳市,年度市地方税收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机构和企业,由市政府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按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对于用于企业发展,需要贷款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部分贷款贴息或全部贷款贴息。
    第四条 为鼓励引进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的中介人,对引进当年实现市地方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总部机构或企业的中介人,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具体情况另行讨论,当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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