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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方 面

  1、财政登记。根据财工字(1996)126号《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向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复制件。
  2、产权登记。根据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根据财工字(1992)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
  4、国有资产评估后项目核准。根据财企(2001)801号《国有资产评估后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部门负责核准。
  5、产权转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国资部门审核批复。
  6、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为在职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8%。
  7、新产品增值税25%部分返还。根据《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研制生产的经省级认定的新产品,增值税25%部分返还。
  8、废旧和文化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根据《预算法》第四十八条,从事废旧和文化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
  9、拟提报政府奖励单位的税费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7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九条等,对符合政府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凭单位生产、税费缴纳等情况相关的证明及符合受奖条件的书面材料报财政审查。
  10、契税。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契税,税率3%。
  11、耕地占用税。根据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条例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4.4--6.3元。
  12、农业特产税。根据山东省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对生产者征收税率5%--10%,对收购者征收税率5%--20%,并随同农业特产税征收应纳税额(不包括收购环节应纳税额)10%--20%的附加。
  13、农业税。根据山东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对种植农作物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税率不超过6%,并随同农业税征收应纳税额40%的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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