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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品贴息事项核准 

  一、审批依据:鲁外经贸计财字[2001]649号。
  二、申报条件:对在200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向海关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2001年1月1日到2002年4月30日之间,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以核销日期为准)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贴息。对2001年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等五类商品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增加贴息0.02元人民币,对机电商品和高新技术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增加贴息0.01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贴息申请表(财政局领取);
  2、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凭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企业准备材料—→市外经贸局批准。
  五、办理时限:2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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