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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权限
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其它种畜禽场、种畜站的许可证,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种畜禽场建场审批
企业提出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县级以上畜牧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和个人。
三、发证程序
种畜禽场建成后,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按管理权限验收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家畜改良站点许可证,由有验收权限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家畜配种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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