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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程序:
(一)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企业报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三)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四、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企业情况介绍;
(三)生产设备清单;
(四)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
(五)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六)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
(七)厂区布局图;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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