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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阳市林业局临时使用林地同意书
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一、 审批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 审报条件
  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林地上修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除防护林、特用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内。
  三、 需提供资料
  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用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林地权属证明;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用林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
  四、 审批程序:
  林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由海阳市林业局依法批准。
  五、 办理时限:
  15日内。
  六、 收费标准
  1、 防护林地:每亩2000-2500元;
  2、 用材林地:每亩600-700元;
  3、 经济林地:每亩800-1000元;
  4、 薪炭林地:每亩300元;
  5、 特用林地:每亩300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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