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海阳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二、 办理地址
海阳市龙山街64号
三、 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3、《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文)
四、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办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立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水分测定仪、磅秤、容重器、天平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工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六、办理程序
粮食收购许可实行由监督检查科受理并审核。
- 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需要咨询有关事项的,向监督检查科进行咨询。
- 受理。承办科室按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请(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审查。承办科室按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要,承办处室联合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
- 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粮食收购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定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登记。申请人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到海阳市工商局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七、承诺时限
-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通知书》;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核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通知书》;
-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加盖本行政单位印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个);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粮食收购许可通知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322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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