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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环保备案
1、审批依据:
⑴《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
⑵《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
2、申报条件:
煤炭经营企业的储煤场地符合防止煤堆扬尘污染、降雨造成污染及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化,煤炭的含硫量、灰份符合规定要求,远离居民区。
3、需提供的资料:
⑴煤炭的检验报告;
⑵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委托书。
4、审批程序:
煤炭经营企业申请,行政服务局受理,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省及省以上所属煤炭经营企业,由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所在地的市级环保局在《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核并盖章;市及市以下所属煤炭经营企业,由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所在地的县级环保局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由市级环保局负责审核并盖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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