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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项目环境保护审核 

   10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8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5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环境保护审核
  1、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⑶《烟台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程序》;
  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2、申报条件: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
  3、需提供的资料:
  ⑴申请报告(打印件);
  ⑵项目建议书;
  ⑶厂址地理位置平面图;
  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审批程序:
  ⑴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8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三资项目;港口、热电、水泥、汽车及零部件基本建设项目,不管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市环保局转报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批;
  ⑵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项目;一切拟从事造纸、酿酒生产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环保局转报省环保局办理《造纸、酿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一切拟从国外进口废物作原料的,一律经行政服务局受理初审后,由市环保局转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分别在30日、60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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