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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批准 

  1、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审批条件:
  企业已投入试生产并具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培训、操作、制度)。
  3、需提供的资料:
  (1)试生产申请报告;
  (2)申请验收报告;
  (3)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单。
  4、审批程序:
  行政服务局受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表,根据国家标准批复。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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