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环保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批准
1、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审批条件:
企业已投入试生产并具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培训、操作、制度)。
3、需提供的资料:
(1)试生产申请报告;
(2)申请验收报告;
(3)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单。
4、审批程序:
行政服务局受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表,根据国家标准批复。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版权所有2008 海阳市政府(haiyang.gov.cn)
Copyright ©2008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号
鲁ICP备0502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