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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批准
1、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第十五条。
2、申报条件:
须暂停运转、拆除或闲置、改造、更新的污染防治设施。
3、需提供的资料:
⑴暂停运转、拆除或闲置、改造、更新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理由及请示报告;
⑵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后,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监测报告及处理方案。
4、审批程序:
排污单位申请,行政服务局受理审核,由市环保局现场检查申请单位的生产及排污情况,办件。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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