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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批准 

  1、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第十五条。
  2、申报条件:
  须暂停运转、拆除或闲置、改造、更新的污染防治设施。
  3、需提供的资料:
  ⑴暂停运转、拆除或闲置、改造、更新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理由及请示报告;
  ⑵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后,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监测报告及处理方案。
  4、审批程序:
  排污单位申请,行政服务局受理审核,由市环保局现场检查申请单位的生产及排污情况,办件。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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