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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8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5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批准
1、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⑶《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程序》;
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2、申报条件: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
3、需提供的资料:
⑴申请报告(打印件);
⑵项目建议书(仅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需要);
⑶厂址地理位置平面图;
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4、审批程序:
⑴行政服务局受理审核;
⑵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8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500万美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⑶需作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论证审批。
⑷由市环保局现场勘察申请单位情况后,办理。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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