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环保局

  外商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批准 

 
   1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8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5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批准
  1、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⑶《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程序》;
  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2、申报条件: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
  3、需提供的资料:
  ⑴申请报告(打印件);
  ⑵项目建议书(仅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需要);
  ⑶厂址地理位置平面图;
  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4、审批程序:
  ⑴行政服务局受理审核;
  ⑵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8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500万美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⑶需作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论证审批。
  ⑷由市环保局现场勘察申请单位情况后,办理。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版权所有2008 海阳市政府(haiyang.gov.cn)
Copyright ©2008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502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