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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二、审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都应进行登记,取得所有权证书。
三、需提供的资料
(1)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2)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由船舶申请人交验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等有关资料,到渔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相关证书,同时,申请渔船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办理时限
证书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不少于30日)持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换发手续。
六、收费标准
省财政局、省物价局1997年230号文。
七、责任人:赵明高
八、监督电话:323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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