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3283633152/2025-01724 成文日期: 2025-08-14
发布机构: 海阳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探店”类短视频广告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

日期:2025-08-14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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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探店、科普、测评、软文等形式商业广告活动(简称短视频广告,下同),构建良好消费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布本合规提示:

一、网红“达人”等商业活动主体等通过商业合作发布商业营销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构成商业广告活动。 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短视频,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短视频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 严禁借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名义等重大活动搞不当营商活动。

四、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短视频广告。 

五、不得以“博眼球”“蹭热点”或者以表演、模仿等抹黑、低俗、色情等吸粉、引流方式发布短视频广告。不得发布借舆情话题、灾难事件等进行商业炒作的短视频广告。 

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短视频广告。 

七、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发布食品、餐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广告主、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等活动主体分别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各短视频广告活动主体应认真对照合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短视频广告立即进行整改。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短视频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强投诉举报和广告监测处置,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