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知识宣传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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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常识

(一)国防概念。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二)国防意识。国防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抵御外侮,捍卫祖国的独立和主权、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安全的主观认识,它主要表现为爱国主义精神和尚武精神。

(三)我国国防职能。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和幸福生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巩固国家地位,维护世界和平,为人类发展进步做出贡献,通过国防工业、国防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我国颁布的现行主要国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反分裂国家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施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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