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 治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对其合法性、适当性 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如下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 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 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 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相关证据资料;
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 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一 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 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2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