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MB285478XG/2023-03450 成文日期: 2023-09-04
发布机构: 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组配分类: 三项制度文件

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日期:2023-09-04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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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 治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对其合法性、适当性 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如下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 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 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 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 相关证据资料;

  5. 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 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一 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 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2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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