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315J/2023-04424 成文日期: 2023-09-19
发布机构: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日期:2023-09-2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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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3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在限期内改正

1.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5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在限期内改正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6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7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8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在限期内改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9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在限期内改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10

未按照批准的矿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1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育种造林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2

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1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14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15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16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17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1. 首次被发现;

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1. 首次被发现;

2. 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3. 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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