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315J/2023-00083 成文日期: 2023-09-19
发布机构: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

海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途径等)

日期:2023-09-2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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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责

(一)执法范围:在海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按权限承担土地、矿产资源、林业、测绘、规划等动态巡查;承担土地、矿产资源、林业、测绘、规划等方面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相关业务部门移送、人民群众举报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土地、矿产资源、林业、测绘、规划等违法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处理本级信访案件;具体承担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相关工作;承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权限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

三、执法依据

(一)《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和其他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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