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办理依据
1.《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发布,2014年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发布)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承办机构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服务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核准 对受理人员的受理意见进行审查
3.发照
五、办理条件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六、申请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海阳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抵离中心11楼1119室
电话:0535-3306689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海阳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北京路81号
电话:0535-322220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六楼监督考核科
投诉电话:0535-3226666
信函投诉: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六楼监督考核科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3301141;0535-3301145;0535-3306929
办公地址: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事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事登记窗口
电话咨询:0535-3301141;0535-3301145;0535-3306929
信函咨询: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事登记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