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变更
二、办理依据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2017年3月修订)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
三、承办机构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服务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核准 对受理人员的受理意见进行审查
五、办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六、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2、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有效地检定或校准证书。
3、如果建标单位名称发生更换,需要提交变更申请书以及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法人证书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海阳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抵离中心11楼1119室
电话:0535-3306689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海阳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北京路81号
电话:0535-3222202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六楼监督考核科
投诉电话:0535-3226666
信函投诉: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六楼监督考核科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3301141;0535-3301145;0535-3306929
办公地址: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事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事登记窗口
电话咨询:0535-3301141;0535-3301145;0535-3306929
信函咨询: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事登记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