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3-0329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_能源,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5-12 发布日期: 2023-05-12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自然资源”“执法监管”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字〔2023〕27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压紧压实全市各级各部门责任,有效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要素,是日趋紧缺的重要资源。当前,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资源刚性约束更加趋紧,与此同时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普遍存在,保护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的深刻认识,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工作,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基本原则。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强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特别是耕地保护“红线”意识,强化依法依规利用自然资源的“底线”思维,凡是占地建设、挖土采石、用林伐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一切未经批准私自建设、违法改变批准用途建设、私挖滥采、毁林毁绿等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用地依法、动土有方、违法必究”。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共管、党政同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镇区街道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落实各相关部门共管责任,落实村(居)委会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第一发现人责任,构建起县、乡、村一体化的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网络,建立“源头严防、过程监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完善“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改”的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全市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秩序。

三、工作任务

(一)常态化工作任务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深入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利用自然资源,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规范有序和森林资源不受破坏。

2.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整改侵占、破坏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占地,私搭乱建,非法批地,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破坏耕地,无证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盗伐林木,毁坏林木,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等。

3.牢固树立共管观念,严禁未批先建、未批先用、未批先占、超占多占,严禁为侵占、破坏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提供水、电、气、暖、路等便利条件;严禁从事、参与、组织或庇护侵占、破坏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重点工作任务

1.扎实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凡是2020年7月3日以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同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存量问题整治工作。

2.巩固提升大棚房、违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对已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到位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大棚房、违建问题的日常监管,防止已整治问题死灰复燃,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3.限期完成督察反馈问题图斑整改。对照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历次耕地、矿产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按照时限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4.加大土地矿产卫片违法图斑整改力度。严肃查处、整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增非农建设行为,做到拆除复耕到位。重点打击生态红线内违法违规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建设工程实施中通过采矿牟利,以及以修复、治理等名义违法采矿的行为。

5.全力推进森林督查违法图斑查处整改工作。加大对国家林草局下发的历次森林督查违法图斑查处整改力度,按照国家林草局有关验收标准,按时查处整改到位。

6.持续做好信访举报确认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高度重视各类信访举报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的核查工作,对核查确认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及时查处、整改。

7.做好国家、省、烟台市和海阳市组织开展的其他自然资源执法专项行动。

四、职责分工

(一)镇区街道职责

镇区街道是辖区内土地、矿产、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提升辖区居民依法依规意识;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各项自然资源执法活动,落实自然资源保护相关制度,落实违法占地、违法采矿、破坏森林资源、私自改变已批准用地用途等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及拆除复耕等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出现违法用地、用矿、用林行为;对辖区内所有用地、采矿、占林等项目(有牵头实施部门的除外),在项目落地前,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事前沟通,合理确定用地选址、规模、边界、建设内容等事项,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二)村(居)委会职责

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利用自然资源,确保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规范有序,森林资源不受破坏;巡查、制止侵占、破坏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并第一时间上报所属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职能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将企业、个人自然资源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

供电部门负责配合执行行政机关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巡查发现的违法占地、采矿、毁林毁绿等行为,及时函告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纪依法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负责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干部违规参与矿产资源开采、违法占用土地、毁坏林地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追责问责工作;负责对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中配合不积极、进度缓慢、弄虚作假、隐藏证据、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统筹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指导负面舆情应对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政府投资拟建项目进行审查;对相关执法部门推送到有关平台公开公示的违法信息,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权限内拟建项目进行审查。

公安部门负责按规定接受并依法查处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妨碍执行执法公务的行为;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嫌犯罪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经费保障;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缴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入等收缴工作;依法依规配合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物相关工作;严格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坚决杜绝财政资金投向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的巡查监管,组织各类执法活动的开展,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占地、违法采矿和破坏森林资源等行为。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城建项目、市政工程等项目的监管,及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函告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牵头实施的建设项目,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事前预审,确保依法依规实施。

交通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等项目的监管,及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函告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运输砂石土车辆的查扣,并及时告知自然资源部门;对牵头实施的建设项目,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事前预审,确保依法依规实施。

水利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河道清淤、河道整治、水库清淤、水库扩容等项目的监管,及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函告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牵头实施的建设项目,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事前预审,确保依法依规实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非粮化”行为的监管,会同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做好整改工作;承担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查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土壤改良等项目的监管,及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函告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牵头实施的建设项目,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事前预审,确保依法依规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无照经营自然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并函告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河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采矿行为进行查处。

五、配合联动

(一)实施联合限制

1.对按未规定办理用地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2.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用林手续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网络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接入服务;已经供应的,在自然资源部门告知后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

3.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健全查处机制

1.自然资源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过程中受到严重阻力或干扰时,对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自然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将违法违规行为函告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予以制止。

3.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相互协助、配合、支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取证困难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根据案情提请公安、检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单独或共同调查。

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党员、公职人员责任的,自然资源部门经调查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处置。涉嫌犯罪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5.法院依法审理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镇区街道因辖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镇区街道或有关部门主导的项目涉及违法用地、用林以及破坏矿产资源的;

3.镇区街道不认真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拆除复耕等治理职责,不作为、失职渎职的;

4.村(居)“两委”参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集体土地的,发现本村集体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不上报的,将村集体土地租赁给无合法采矿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采矿活动的,直接参与或从事破坏村集体自然资源行为的以及为侵占、破坏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提供电、水、路等便利条件的;

5.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未按规定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压案不查、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不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裁定的;

7.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自然资源执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接警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违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

8.发改、工信、住建、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违规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既成事实的;

9.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工程和工作疏于监管、漏报瞒报,造成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既成事实的;

10.电力、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用林手续的建设项目和无证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供电、供水、供气,或在接到告知后,没有及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造成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既成事实的;

11.金融机构为未取得合法用地、用矿、用林手续的单位提供贷款的;

12.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执法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和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坚决做到对违法行为“发现就查,露头就打”,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消除在萌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相关部门强化对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用矿、用林等手续的建设项目,共同做好违法行为的发现、查处、整改工作。

(二)严格考核奖惩。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在现有的考核意见之中,针对自然资源保护制定单独的考核办法,从总的考核意见得分中直接扣分、定级,通过严厉的考核措施,督促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和监管责任部门,强化资源保护“红线”意识和依法依规“底线”思维。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增强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针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不同的法治需求进行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违法约谈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意识。

(四)畅通监督渠道。用好社会力量监督,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大力推广应用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执法场景,引导社会公众使用“鲁地云”微信小程序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在防范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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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海阳市济南路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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