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3-04734 成文日期: 2023-04-28
发布机构: 海阳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部门解读丨《海阳市2023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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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

2017年5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四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238号),在北方地区“2+26”城市开展清洁取暖试点工作。

2021年3月,四部门又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19号),进一步扩大了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

2021年4月,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烟台市顺利入选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四部门《关于组织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17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1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2023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3〕16号)

三、政策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贯彻落实中央、省、烟台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阳市2023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助于优化我市能源生产布局和消费结构,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四、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任务目标

2023年,全市农村清洁取暖改造16175户,街道办村居清洁取暖改造1910户;农村建筑节能改造1433户,城区建筑节能改造0.6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先破后立、农民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要求,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尊重民意、注重长效”的原则,坚持以电定改,在电网容量充足或供电部门能够增容保障的区域,实施电代煤改造。

(三)实施步骤

一是项目启动。3月起,制定2023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并启动政府采购。5月底前完成采购招标。二是项目实施。清洁取暖改造6月底前开工30%,7月底前开工60%,8月底前开工100%,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建筑节能改造6月底前开工10%,7月底前开工30%,8月底前开工60%,9月底前开工100%,11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三是项目验收。清洁取暖改造于10月底前完成调试验收,11月15日前达到运行条件;建筑节能改造于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参与年度统一清洁取暖改造的居民要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取暖,不签订的不享受补贴政策;进行清洁取暖改造的居民应配套相应的末端取暖设备(散热器)。

(四)补贴政策

1、电代煤用户补贴。“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采暖期按照用电0.4元每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000元(电量2500千瓦时)。补贴资金由烟台(含中央)和海阳按照3:7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元,烟台资金为200元,海阳资金为700元。用电量不足2500千瓦时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

2、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按照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资金为30元,烟台资金为20元,其余由海阳财政负担。对清洁取暖项目三年实施周期内开展的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资金为1500元,烟台资金为773元,其余由海阳财政负担。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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