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1636/2023-04060 成文日期: 2023-12-20
发布机构: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委托执法公示

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海阳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

日期:2023-03-22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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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职务: 局长

地址: 烟台市海阳市济南路82号

受委托单位:海阳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福芝,职务:主任

地址: 烟台市海阳市海阳路16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公园绿地养护及绿化工程管理等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相应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理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海阳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办字[201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海府执监发[2022]3号)和委托单位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权责清单》,委托单位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受委托单位海阳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要求,行使城区道路公园绿地养护及绿化工程等领域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依法依规对委托单位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责管辖范围内涉及城区及相关道路、公园的绿地养护管理及绿化工程设计与建设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其他组织管辖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委托单位海阳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以委托单位名义直接查处委托管辖的各类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海阳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名义对相关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执法事项范围相关违法行为的案件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制止权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三)行政处罚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实施立案、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发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文书送达、执行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委托单位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讨论决定。

委托执法权限不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海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向社会公告;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开展执法资格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法律法规依据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讨论决定受委托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7. 委托单位仍有权在法定职责内开展执法活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指派无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与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遵守委托单位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建立完善有关行政执法制度;

7.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实施受委托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 积极配合做好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根据案件需要,派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9.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的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负责赔偿因此给委托单位造成的损失。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7年5月29日。

委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双方签订新委托协议书;不合格的,期满后终止委托。

六、其他约定

(一)委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可以提前解除本委托协议书。

(二)对于受委托单位不再适合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委托单位应当及时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海阳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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