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3-00336 成文日期: 2023-02-01
发布机构: 海阳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部门解读丨《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工程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阅读量:

字号:

日前,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海阳市工程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29日,烟台市公安局等7部门印发了《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烟公通〔2021〕93号),其中第一条载明“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批复高标准农田、设施农用地、土地整理、河道水库清淤、矿山修复、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展建设等项目中,应明确项目产生的砂、石、土堆放地点和处置方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单位及职责。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等,除项目自身使用外,不得擅自对外销售或以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抵顶本项目工程款等形式投入流通领域。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对外销售的,需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所得纳入本级财政专户。违反本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项目施工方擅自将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等矿产资源运出项目区,并运往砂、石生产经营企业、洗砂场、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浇筑工程工地、土方工程工地等砂、石、土流通、商用领域的,应认为采挖砂、石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外运砂石予以没收,并依法进行处罚。实施前款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全市工程项目的砂石土管理,维护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的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供应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土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海阳市工程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0号)、《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404号)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程项目范围。《管理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河道清淤、河道整治、水库清淤、水库扩容、山体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田水利工程、土地整治、设施农业用地、土壤改良等。

(二)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要求。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砂石土采挖,不需办理采矿登记。对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允许项目建设单位用于本工程;合理自用外的多余部分,市政府指定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收入纳入国库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外运、买卖、销售项目采挖的砂石土。

(三)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处置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处置、结算等。

(四)强化工程项目砂石土监管。工程项目砂石土的监管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自然资源部门、镇区街道、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通力协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