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民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无 | 无 | 无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民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04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 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5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6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9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10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 251号)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0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 年 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1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 年 3月通过)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 月通过,2021年 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民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无 | 无 | 无 |
索引号: | 11370687004270075P/2023-04418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发布机构: | 海阳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