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091D/2023-04385 成文日期: 2023-12-25
发布机构: 海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组配分类: 三项制度文件

海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2023-12-25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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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监督管理行为,促进行政监督管理公开透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管理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监督管理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公示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由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具体实施,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五条  行政监督管理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

(二)行政监督管理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 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十)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十一)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十二)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情况;

(十三)行政监督管理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五)行政监督管理运行流程图;

(十六)行政监督管理人员清单;

(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九)行政监督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网址等;

(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监督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专门网站公布;

(三)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公示栏公布;

(四)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检查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监督信息:

(一)行政监督人员主动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事由、监督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监督文书。

第八条  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行政许可信息应按照“七天双公示”的要求,由生产监督管理科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九条  所有公示的监督管理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行政监督公示内容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示。

第十一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监督流程、监督检查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由相关单位随时调整、及时更新。因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监督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监督决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监督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对应当公示的行政监督内容而没有公示的,应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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