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海阳市水利局
执法机构设置:水土保持科、水资源管理科、安全生产科、河湖工作科
办公地址: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19楼
联系方式:水土保持科(0535-3223650)、水资源管理科(0535-3220287)、安全生产科(0535-3227412)、河湖工作科(0535-3228911)
二、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涉水违法事件及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受市政府委托调处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三、执法依据
《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河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途径
电话监督:0535-3222312
信件投诉: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19楼
邮编:265100
六、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
部门:海阳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抵离中心11楼1119室
电话:0535-3306689
行政诉讼
部门:海阳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北京路81号
电话:0535-322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