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局法律顾问应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为执法决定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条 业务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执法行为调查终结提交局领导批准下达正式法律文书之前,向政策法规科报送下列材料,申请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召开集体法制审核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方式决定法制审核结果。
第七条 参加集体法制审核会议的人员包括:
(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
(二)政策法规科科长及有关工作人员
(三)局法律顾问。
(四)业务承办机构全体或部分业务人员。
第八条 集体法制审核会议召开程序
(一)政策法规科科科长主持会议,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政策法规科收到业务承办机构的法制审核申请后,撰写基本案情,至少于会前一天发至参加人员;
(二)业务承办机构陈述案情。主要包括案件立案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理由、拟处罚建议及其他需要介绍的事项;
(三)参加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发言顺序按从先到后为业务人员(按公布名单顺序)、政策法规科科长、局法律顾问、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
(四)确定集体法制审核意见。参加人员一人一票。若参加人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获得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意见即为最终意见。少数意见也应记录在案。
(五)参加人员在《集体法制审核表》上逐一签字。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业务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业务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