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2-03444 主题分类: 物价
成文日期: 2022-07-27 发布日期: 2022-07-27
发文机关: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有效性: 2025-09-01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停车服务”“收费”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海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发改价格〔2022〕97号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管价形式

根据停车场属性和经营性质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定价的国有景区、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停车场,码头、车站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事故停车场等。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

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价方式

市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停车主管部门明确管价形式,同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政府官方网站做好有关信息公示。

三、有关规定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三)在停车场内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车服务收费

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优惠政策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参照执行。鼓励各类停车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优惠停车政策。

(二)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各类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执行。

其他依法实行免费或优惠停放的,各停车场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收费监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停车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倡导实施政府指导价使用蓝色收费公示牌、市场调节价使用红色收费公示牌的“红蓝”牌管理政策。对因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标明车位信息,致使车辆进场后无停车位的,不得收停车服务费。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 31日。《关于海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海发改价格[2019]70号)和《关于调整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格[2021]100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海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海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火车站、码头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0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二、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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