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海阳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字〔2022〕12号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海阳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海阳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加快我市建筑业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发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烟台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招引企业来海发展
加大“招大引强”工作力度,鼓励施工总承包甲级及以上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享受相应经济扶持政策。
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者将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在烟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海阳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由海阳市政府给予50%奖补。
对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者将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海阳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由海阳市政府给予30%奖补。
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业企业)在海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按照税收政策在海阳办理纳税的,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由市政府给予30%奖补。
收到奖补的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收回全部奖补金及利息。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海阳设立子公司,并按照税收政策在本地办理纳税登记满两年的,与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同等享受政策。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镇区街道负责。
(二)培育发展海阳骨干龙头企业
鼓励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市内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参与组建企业的工程业绩、信用分值等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和信用分值认定依据。积极培育发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资质企业。
建立骨干企业名录库。上一年度建筑市场信用评价AA级及以上,建筑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且缴纳税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本地企业,纳入骨干企业名录库,对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授予“海阳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依法邀请招标时优先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承包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担任承包商的,预售监管资金首个阶段控制比例可降低10%。
组织评选“海阳市建筑业突出贡献企业”“海阳市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标杆企业”“海阳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树立典型,激励先进,给予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加分奖励。
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工会、各镇区街道负责。
(三)支持企业晋升资质
对当年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至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公告、发放资质证书为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烟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由海阳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当年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至甲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烟台市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海阳奖励50万元。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负责。
(四)支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激励建筑服务业企业晋升资质,对当年勘察设计资质晋升至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监理资质晋升至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烟台市给予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海阳奖励25万元。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负责。
(五)加快拓展埠外市场
实施“走出去”奖补政策。对企业承揽外埠项目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留成部分,政府按照市外、省外、国外项目分别给予 30%、40%、50%奖补。本市企业外出承揽业务,当年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1亿元且低于3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3亿元且低于5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承揽外埠项目的本地企业该项目所得税给予所缴税金地方留成30%的奖励扶持。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镇区街道负责。
(六)鼓励企业增产创收
建筑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比往年最高额实际增加500万元以内的,按增加部分的10%给予奖励;增加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增加部分的20%给予奖励,增加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建筑施工总承包甲级及以上企业,年纳税金额超过800万元的,超过部分政府给予予地方留成30%奖励扶持;建筑施工总承包乙级企业,年纳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政府给予地方留成20%奖励扶持。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镇区街道负责。
(七)加强招商引资引导发展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招引单位优先向招引项目推荐海阳骨干企业名录库施工企业,达到保障引资项目用上放心企业、引导海阳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双赢效果。
向招引项目推荐使用海阳骨干企业名录库的引荐部门,项目考核时按照1.2倍计算投入;对推荐海阳骨干企业名录库企业到埠外承揽工程的相关部门,按照该埠外项目实现地方级税收的5倍计算项目投入。
市考核评价中心、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负责。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外),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者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对于3年无质量投诉本地施工企业,质保金预留比例调低为2%。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封顶制度,同一施工单位在海阳市管辖范围内最高缴存额度为200万元。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供电公司、各镇区街道负责。
(九)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创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模式,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由招标人科学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区街道负责。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使用或试运行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竣工结算。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对拖欠工程款一年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视情节列入“黑名单”管理,限制承接新项目。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负责。
(十一)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严格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坚决遏制恶意拖欠行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并对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实行线上监管。
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负责。
(十二)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对承建(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在烟台市给予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海阳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在烟台市给予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海阳奖励25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泰山杯的,在烟台市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海阳奖励15万元;获得中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的,在烟台市给予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海阳奖励10万元。
对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取得成果的,按照烟台市企业科技创新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实行。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负责。
(十三)实行施工环保差异化管控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变更合同约定或协商签证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镇区街道负责。
(十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
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我市建筑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及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定期组织全市建筑业技能大赛和业务培训,对获奖技能人员个人和所在企业在评先选优上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给予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等嘉奖。
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后享受市引进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政策待遇。
市住建局、市组织部、市人社局、工会、各镇区街道负责。
市政、水利、公路等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本意见实行。
(本意见为参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烟台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未提及内容参照烟台市意见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