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阳市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1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海阳市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阳市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群体,保证达标企业应统尽统,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提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列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代报企业、民办非企单位)。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市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镇区街道负责本辖区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镇区街道和市直两级统计部门负责服务业企业纳统的指导、审核确认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镇区街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奖励政策。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申领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首次纳入我市“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法人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纳统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等各级信用平台无不良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二)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三)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第七条 不予享受类型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一)从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中剥离成立新公司的;
(二)纳入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联网平台后,当年即退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
(三)其他不适用本奖励办法的。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对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门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门类)、环境治理业(N门类)的高技术服务企业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管理的,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首年奖励4万元,对第二、三年仍在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库的每年分别奖励2万元。(注: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二)对新升规纳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本前述规定奖励)实施奖补扶持,分三年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首年奖励3万元;对第二、三年仍在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前述规定奖励)每年分别奖励1万元。
(三)鼓励市内工业、建筑业、农业等类企业将其生产流程中的研发设计、工程设计、设备租赁、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环节、服务业务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业法人企业,经认定并纳入统计范围的,享受同等待遇。
(四)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烟台市升规纳统奖励政策。
(五)对三年内正常经营且营业收入增幅达到烟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服务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六)镇区街道年内每新增1个新升规纳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所在的镇区街道在年终岗位目标考核意见分中加0.5分。
第三章 奖励申领程序
第九条 筛选入围。市统计局每年2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推送新增入库服务业企业名单,市发展改革局向各镇区街道推送初步入围名单,各镇区街道根据初步入围名单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条 提交材料。初步入围企业向镇区街道提交《海阳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财政奖励申领表》、企业信用信息概况(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等材料,镇区街道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企业应当确保申报材料中数据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 奖励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初审。发改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对初步入围企业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领单位是否符合奖励范围和申领条件,以及申领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将初步确定的入围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异议。市发展改革局收到异议材料后,应会同统计部门及时受理并核查相关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统计局根据最终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负责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有关镇区街道,有关镇区街道财政部门拨付给被奖励企业。拨付的奖励资金应用于被奖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闲置、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新纳统企业三年内退出统计名录库的,应进行严格核查。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外,对存在的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追缴其违规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奖励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