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海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海阳市高龄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老龄〔2022〕8号
各镇区街道:
现将《海阳市高龄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海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海阳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9日
海阳市高龄津贴管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高龄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为年满80周岁,具有海阳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
各镇区街道要对高龄老人进行实名制登记建档。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老年人均可申请我市高龄津贴。2012年1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每年7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经村(居)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市老龄办审批。审批结果、补贴数额等要在所居住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市老龄办对各镇区街道上报情况采取全面复核。
(三)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至海阳市卫生健康局,市卫健局根据各镇区街道统计情况分发高龄津贴资金。
第五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从去世日或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
第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老龄办、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以及补贴对象、标准、金额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将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镇区街道要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健全档案资料;要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享受补贴资金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九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