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出台目的
通过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养殖场(户)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并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对全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A、B、C分级分类管理。其中,A级指规模化养殖场,B级指畜禽养殖专业户,C级指散户。
(二)畜禽养殖者要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各单位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三)对购买列入国家、省、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机械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由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养殖证明,养殖场(户)携证明去属地供电所申请并办理相关农业用电手续。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秀典型实行年度表彰奖励制度,市政府对前6名的镇区街道及前10名的养殖场(户)给予表彰奖励,对后3名的镇区街道进行处罚。
海阳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联系人:宋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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