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字〔2021〕26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海阳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阳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烟台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烟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基础网络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的要求,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服务中心。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全口径备案,统一规划建设全市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包括电子政务外网等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以及政务服务、协同办公、视频会议等通用应用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市发改局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和运维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需要镇区街道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镇区街道的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规范。镇区街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三章 项目规范与流程管理
第六条 每年7至8月份,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要求,向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非涉密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二)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方案。
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依托电子政务云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应用系统,应当按照“增量先行、逐步迁移”的原则,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电子政务云平台统一维护管理。
第七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由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提供;上云业务应用系统及与业务应用系统配套的专用设备和软件的运行维护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超出维保期需列支运维费用的项目按程序申报。
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运维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在按上级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应抄送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备案。
涉密项目的申报、建设、备案等相关材料报市保密局进行管理。
第八条 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组织人员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初审。项目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总体规划;
(二)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三)是否充分利用云平台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编制的项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否合理;
(六)是否考虑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七)项目所需云资源需求是否合理;
(八)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九)项目财政投资测算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由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组形成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评审。无特殊情况,以下项目不再批准各单位单独建设:
(一)新建机房以及服务器、存储设备等通用硬件建设项目;
(二)各部门业务专网、跨部门网络建设项目;
(三)跨部门业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项目;
(四)协同办公系统建设项目;
(五)政府网站建设项目;
(六)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七)各部门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八)其他跨部门、跨行业的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可共享、可复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提报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一概不予审批;凡不支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信息的,一概不予审批。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批情况汇总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预算,报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研究通过。
第四章 项目建设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报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12个月内,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已经投入运行的应报告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等,相关报告作为后续建设资金或运维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超支不补。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依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由市和镇区街道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镇区街道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十七条 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运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为全市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和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填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表格,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信息资源目录作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报批的审核要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将可共享、开放数据接入市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确保信息共享。
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作为确定项目建设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运维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基础性电子政务平台和通用应用平台开展网络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系统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验收;系统部署上云时要签订技术平台安全责任书,在后期运行中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第二十五条 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专门规定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数字海阳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