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4936110011/2021-04996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
发文机关: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单位: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06-29 成文日期: 2021-06-29
编号: 第23号 会议编号: 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23号:关于“加大农村小型养殖业户粪便污水处置力度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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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海、赵忠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小型养殖业户粪便污水处置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中,规定规模场标准为:

生猪              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鸡、肉鸭    年出栏量40000只以上

蛋鸡、蛋鸭    存栏量10000只以上

肉牛              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羊                 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兔                 存栏量3000只以上。

《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号)中规定:山东省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2000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2000只<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存栏量<3000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规定,对 500头<生猪出栏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5000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登录所在县级环保部门网站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获得备案手续。年出栏生猪小于500头的(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对于农村小型养殖业(户)要根据实际的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进行相应的粪污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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