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1-01897 成文日期: 2021-06-15
发布机构: 海阳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海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解读

阅读量:

字号:

一、政策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好《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3〕1号)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3〕1号)等文件制定。

三、制定过程

山东省、烟台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2010年8月,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2013年10月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2013年1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3〕1号)。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我局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先后组织开展多乡镇实地调查,牵头起草《海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先后征求并积极采纳各镇区街道(管委、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等意见建议,充分沟通形成共识,经我局法规科初审同意,报司法局审核后,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正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

明确制定依据、保障原则和部门分工。

第二部分是保障范围与对象。

保障对象明确了未满16 周岁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已满60周岁人员,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合并领取养老金。

第三部分是办理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

(二) 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的同时,当地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村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

(三)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四部分是资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及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等相关问题。

第五部分是附则。

明确在政策衔接期间原文件(海政办发〔2018〕5号)继续有效,及规定了新《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联系人:刘红涛    电话:0535-3225420

相关阅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