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对象 | 法律依据 | 内容 | 方式 | 比例 | 频率 | 主体 |
1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1、《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 主席令第75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测绘质量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测绘管理科 |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 国务院令第469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3、《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
2 | 测绘资质巡查 | 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十四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 测绘资质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测绘管理科 |
2、《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鲁国土资发[2014]37号)第二十九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制定全省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负责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巡查,并对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测绘资质单位巡查工作计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巡查,可以委托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巡查,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 |
3 | 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评估单位资质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地环科 |
4 | 对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评估单位资质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地环科 |
5 | 对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单位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评估单位资质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地环科 |
6 | 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8月3日 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地质勘查资质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地环科 |
2、《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7 | 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3号)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 地质材料监督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地环科 |
8 | 对古生物化石管理的监督检查:1、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号 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 古生物化石管理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地环科 |
2、《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9 | 对古生物化石管理的监督检查:2、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古生物化石发掘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地环科 |
10 | 对古生物化石管理的监督检查:3、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资质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地环科 |
11 | 对古生物化石管理的监督检查:4、对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 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 | 古生物化石买卖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地环科 |
12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监督 |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第二十二条:“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 | 耕地保护工作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规划站 |
2、《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
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8〕106号)为确保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市政府将调整充实烟台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国土资源局部门要健全土地规划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开展土地规划、计划执行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
5、《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烟国土资发〔2008〕551号)第六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海阳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责任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 |
1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 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 矿产资源管理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开发管理科 |
14 |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 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修订)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建设用地批后管理 | 随机抽查 | 10% | 2次/年 |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2、《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6月1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其中:(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
3、《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第二条(六):“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制度。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实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改变、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强度为重点,开展动态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