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红黑榜”管理制度》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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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监字〔2021〕5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推进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增强社会食品安全监督合力,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省食安县(市)创建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红黑榜”管理制度,评定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榜”名单: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被省、烟台市、我市(食药安办)在“省食安县创建”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通报、媒体曝光,存在严重问题的;

3.在海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示范创建活动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经营户的;

4.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包括餐饮具消毒保洁不到位、前厅后堂卫生状况差、个人卫生差、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生熟不分、“三防”不到位、食品或食材不离地离墙放置、出售问题食品、私人物品摆放杂乱等的;

5.多次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违反相关食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需要进行“曝光”监督整改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黑榜”名单。

(二)餐饮单位量化等级达B级以上、食品生产单位风险分级管理达B级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红榜”名单:

1.餐饮单位符合餐饮经营食品安全标准,量化等级在B级以上的;食品生产单位符合食品生产相关标准,风险分级管理在B级以上的;

2.在海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示范创建活动中,被评定为优秀单位的;

3.因规范经营受到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的;

4.媒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公众推荐,或者经营户申请,经基层所、食品相关科室审核的。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评定操作规定。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市场监管所、食品相关监管科室按照“红黑榜”评比条件,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评定工作,制作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并拍照做好留档工作,每季度末25日前将评定结果报局生产、流通、餐饮等食品相关科室,经食品相关科室统一汇总并提交局领导研究审定后,由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期;公布信息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具体地址、依据等内容(格式详见附件);信息公布渠道包括:中国海阳网站、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等。

第四条  纳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实施重点监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撤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黑榜”必须先由业主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经辖区所或食品相关科室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局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决定,实施撤销。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评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基层所、食品级相关监管科室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红黑榜”的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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