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2021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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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5日从市人社局社保中心了解到,根据烟台市相关要求,我市对2021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调整所需资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次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算,10月底前已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的对象是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共惠及工伤职工100余人,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关怀。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烟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护理费仍以烟台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烟台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因此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49.59元、2679.67元、2009.75元。(刘作华 徐美艳 吕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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