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1-03809 成文日期: 2021-10-20
发布机构: 海阳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海阳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海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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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临有关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回答了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为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决策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三是《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关于印发海阳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制定《规定》,意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职责,完善体制机制,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规定》主要结构

《规定》在规划结构上包括五章五十六条:总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第一章介绍编制依据、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一岗双责制度。第二章介绍市政府和镇区街道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市政府和镇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第三章介绍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介绍监督与责任追究措施,包括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通报约谈制度等,更好地展现了规定的层次和重点。

五、重要举措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了6项市政府和镇区街道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事项、6项市政府和镇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事项,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在明确了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6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外,结合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职责,对39个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科学界定明确了部门职责边界,为政府部门履职尽责提供依据,有效地消除了监管盲区。对于新兴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根据核准备案权限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由海阳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监督管理,如上级有新政策、新规定,依政策、规定执行。

(三)加强了监督与责任追究。市政府和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明确了5项通报、约谈事项,强化了责任担当,健全了监督考核机制。

六、新旧《规定》衔接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8日。海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印发的《海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海办发〔2016〕31号)和2019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海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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