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备注 |
海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海阳市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违法购买、销售、违法违规储藏行为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覆盖比例不低于100%。每年不少于2次。 |
索引号: | 11370687004270083J/2021-02069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机构: | 海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组配分类: | 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