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0-17913 主题分类: 农业_林业_水利,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09-22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2-09-23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甜柿”“公用品牌”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字〔2020〕33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海阳甜柿”品牌,扩大“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把海阳甜柿与其它地区普通柿子、与假冒伪劣产品区别开来,维护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建立“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流程和内容,打造具有地方优势的公共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海阳甜柿”区域品牌的经营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所有权属海阳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责由市农业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市农业局委托海阳市甜柿协会(以下简称甜柿协会)授权盟员企业、单位使用和实施。

第五条 为更好地管理“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和制定长期的品牌发展规划,成立海阳市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第六条 申请加入“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旗下经营单位或组织的程序和准入条件:

(一)凡在海阳市范围内的海阳甜柿生产、经营者,拥有直接经营或者联结专业户形成的海阳甜柿生产基地,且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可申请获取“海阳甜柿”品牌使用授权。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农业局研究制定。

(二)凡申请使用“海阳甜柿”品牌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均须向甜柿协会领取《海阳甜柿品牌使用申请表》,据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准备有关材料后,报甜柿协会初审。甜柿协会对申请使用“海阳甜柿”品牌的各类单位进行比较,审核并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召开专题评审会审核批准。审核完成后,由甜柿协会与申请单位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办理许可手续,获得区域公用品牌准用证编号,一次授权不超过三年,同时由甜柿协会给予相应授权。

第二章 品牌权属

品牌权属的各个单位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凡获得许可使用海阳甜柿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授予由市农业局监制的“海阳甜柿”授权使用证牌,通过“海阳甜柿”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获得品牌授权的单位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生产、分级及贮运标准、产品检测标准,按照销售渠道匹配相应包装标准,使用统一设计的包装,并获得甜柿协会提供的宣传物品,资料设计的使用权。

(四)海阳甜柿使用统一的品牌包装形象体系及防伪标识,由市农业局提供设计稿,甜柿协会统一登记使用,统一的品牌包装形象体系由各使用单位严格按要求印制,在指定位置添加自有品牌及企业信息,不得擅自随意更改其它设计内容。使用单位印制后,须将添加自有品牌及企业信息的设计稿及包装实物照片电子稿交甜柿协会备案。防伪标识由甜柿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使用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获准许可使用品牌的各类单位或组织,享有“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项目申报、产品推介、市场渠道拓展等方面的权利。

第八条 获准许可使用品牌的各类单位或组织,有权提出“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在管理、运作模式、品牌文化宣传、品牌发展规划等方面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获准许可使用品牌的各类单位或组织,只能将“海阳甜柿”品牌形象及其贴标用于来自海阳甜柿品牌基地的产品及其宣传,不得另作它用,同时履行如下义务:

(一)确保“海阳甜柿”的市场信誉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有品质;

(二)确保“海阳甜柿”包装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三)举报侵权“海阳甜柿”品牌的行为。

第十条 “海阳甜柿”区域品牌使用者的行为规范:获准许可使用品牌的各类单位或组织,违反使用合同条款和行业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海阳甜柿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海阳市甜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合同严肃处理,取消其使用“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和媒体曝光:

(一)收购、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二)用外地甜柿冒充海阳甜柿销售的;

(三)接受他人委托用外地甜柿冒充海阳甜柿的;

(四)以次充好,用残次品冒充品牌产品欺骗消费者的;

(五)收购、出售的甜柿被检出有农药残留超标的;

(六)低价贱卖,损害“海阳甜柿”品牌信誉的;

(七)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八)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海阳甜柿”品牌包装给他人使用的;

(九)“海阳甜柿”包装被盗、遗失,不报告、不声明,任其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未经授权许可,私自订制印刷“海阳甜柿”包装的;

(十一)其它违反许可使用合同,侵犯品牌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四章 品牌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在“海阳甜柿”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海阳甜柿”品牌日常管理工作由海阳市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甜柿集中上市期间,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通力协作,各司其责,全力做好协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做好海阳甜柿栽培的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负责甜柿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销售环节;负责把好甜柿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不合格的,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其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 建立产品追溯制度。销售者进货销售时,应当验明“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 “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如发生违法使用行为,由甜柿协会负责组织提供证明材料,提请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举报者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未经甜柿协会审核认可,擅自使用与“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相同或相识标识的,甜柿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甜柿协会可责令其停止使用“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与其签订的《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合同》,取消其“海阳甜柿”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阳甜柿”品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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