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0-18079 主题分类: 工业_交通,工业_交通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09-21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5-10-21 有效
关键词: “海阳” “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 统一登记号: HYDR-2020-0020005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阳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11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海阳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海阳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我市坚持以“全市统筹、部门管理、企业主责、承租守法”为原则,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机关部门监管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和停放行为,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实行运营企业准入备案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开展服务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本市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3.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地点证明材料;

4.运营企业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明材料;

5.在本市专门用于维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场地证明材料;

6.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7.企业组织架构,运营模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相关依据文件;

8.承租人信息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

9.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证明材料;

10.企业为用户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证明;

11.企业配置的保障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人员保险证明材料;

12.企业配置的调度车辆的证明材料。

运营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通过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车辆数量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市的交通总体状况确定。

二、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1.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我市的准入条件;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应的企业规章制度;

2.企业营运维护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具备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3.注册地在我市的用户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接受有关机构监管;

4.线下运维活动接受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管范围;

5.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将相关数据接入有关监管服务平台。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6.运营企业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放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

7.运营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事故民事赔偿方式;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积极协助办理承租人的保险理赔。要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和运营维护团队。

三、承租人责任

1.驾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承租人必须年满16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2.应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通行管理。承租人应当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3.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与经营企业就租赁服务发生纠纷时,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监督管理

1.各部门单位按照《关于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部门管理职责的通知》(海编发〔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部门“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做好相关投诉受处理工作。

2.运营企业未向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备案手续的,或者未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投放数量投放运营自行车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约谈运营企业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清理。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停放秩序混乱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约谈运营企业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依法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根据我市的实际分别牵头制定运营企业备案、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管等具体办法。

3.建立海阳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监管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由领导小组予以明确界定。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止。

附件:海阳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海阳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金富  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孙书基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修京堂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孙秀胜  市司法局局长

梁  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姜保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王月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中国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富浩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邹化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庆凯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肖   峰  人民银行海阳市支行行长

盖寿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科联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王月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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