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0-17917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09-21
发文机关: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阳市财政局 有效性: 2023-10-01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阳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发改价格〔2020〕75号

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你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按定价管理权限,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范围按《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通知执行。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

全额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492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443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369元/生·月;省三类幼儿园295元/生·月;其他园234元/生·月。

差额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590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531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442元/生·月;省三类幼儿园354元/生·月;其他园280元/生·月。

无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省示范幼儿园639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575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480元/生·月;省三类幼儿园384元/生·月;其他园304元/生·月。

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海教(〔2019〕172号)文规定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

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不盈利原则与幼儿家长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床上用品费收费标准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收费时限

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同意的,幼儿园可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

四、退费办法

因幼儿自身原因不能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整月未到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3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幼儿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二分之一的不退费。其它剩余月份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全部退还。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五、报销政策。(见附件)

六、执行时限。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止,海价字[2018]24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报销。父母停薪留职、辞退和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在本地工作,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35%。

(二)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子女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70%。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子女在外地入园的,本地单位不予报销。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子女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70%。

(五)丧偶或者离婚的,其子女入园费用由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70%。

三、在民办幼儿园入园的,保教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同类别差额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报销标准。

四、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家长负担。

五、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六、本通知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七、中央、省、烟驻海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驻海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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