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海阳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
海政字〔2020〕41号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全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予以调整。
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根据相关产业政策,科学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起始价格标准为14万元/亩,而且最低不得低于项目所处区域基准地价的70%,同时对个别土地征收成本高,位置特殊的地块可以在以上基础上提高出让底价。望认真遵照执行。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的出让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025年8月31日。原海政字〔2018〕9号文同时废止。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