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199/2020-16343 成文日期: 2020-06-08
发布机构: 海阳市人社局 组配分类: 社保政策

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解读

日期:2020-06-0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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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2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2020〕62号)。

二、政策措施内容

1.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单位无军籍职工、由财政资金直接缴费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不在减免范围内。

2.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自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3.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企业享受政策须符合的条件

对企业划型依据的答复口径:综合省、市统计、财政、民政等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结合国家、省有关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确定。

四、政策有效时间

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社保费单位部分,从2月起延长至12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2-6月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五、受理科室及联系电话

征缴科:0535-3222551

稽核科:0535-322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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