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0-17726 成文日期: 2020-03-20
发布机构: 海阳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往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0年海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日期:2020-04-02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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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现将市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予以公布。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适时将所承担的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2020年海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为:

1.《海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

承办单位: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优化海阳市营商环境,整合审批资源,推进流程再造,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19〕11号),《烟台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烟建审改字〔201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海阳市实施方案。

2.《海阳市国有企业职工招聘办法》

承办单位: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海阳市国有企业职工招聘,提升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海阳市实际,制定海阳的国有企业职工招聘办法。

3.《关于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承办单位: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逐步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消〔2018〕1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提出 “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阳市实际,制定海阳市关于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4.《调整海阳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

承办单位: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和烟台市自然资源局的部署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我市调整了新的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最低价相应做调整,制定海阳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

5.《海阳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承办单位:海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统筹发展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机关部门监管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和停放行为,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制定海阳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办法。

6.《关于公布海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承办单位: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和烟台市自然资源局的部署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我市调整了新的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制定海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7.《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针织毛衫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承办单位:海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市针织毛衫企业订单大量减少或暂停的情况,已严重影响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关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缓解我市针织毛衫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加快推动针织毛衫企业全面复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人社字〔2020〕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针织毛衫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8.《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承办单位: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按照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目前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执行海政办发[2008]35号文《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以建安成本每建筑平方米800元为基数,按2.5%的比例收取。随着住宅使用年限增长,其屋面防水、给排水、消防、电梯等配套设施设备进入密集保养或维修更新期,维修资金的使用逐年增多,而收取的维修资金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加的维修费用,由此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尖锐化,投诉和信访案件频发,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势在必行。根据《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6】18号),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海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以上事项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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