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199/2020-17333 成文日期: 2020-03-30
发布机构: 海阳市人社局  组配分类: 社保政策

海阳市应对疫情就业、社保相关政策汇编

日期:2020-03-31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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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岗返还

(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 )

(二)返还条件及标准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稳岗返还条件:(1) 2019年度按时缴纳失业保险,经人社部门批准缓缴的企业视同按时缴纳失业保险;(2)2019年度由于企业原因裁员率低于5.5%(含),其中劳动者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低于20%(含);(3)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4)援企稳岗工作开展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失信企业名单;(5)2019年未发生恶意欠薪欠费等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劳动争议纠纷事件。

返还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50%返还。

2.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返还条件:待上级政策明确后,会及时公布。

返还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按照企业2019年年末每名参保职工每人6个月的2019年年末全市平均失业金返还(返还总额﹦企业2019年年末参保职工数×6×2019年年末全市平均失业金)。

注:目前所有企业暂时按照一般企业的返还标准,即2019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50%进行返还。其他类型企业待省正式文件出台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补发。

(三)申请流程

1.登陆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稳岗返还信息确认。

2.填写单位对公账户信息。

3.打印回执单并盖章上传。

(四)业务科室:养老失业科 咨询电话:3222627

二、阶段性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一)减免对象

从2月开始,减免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

注: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截止时间根据烟台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减免流程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三)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对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四)业务科室:保险征缴科 咨询电话:3222551

三、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一)政策内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二)业务科室:保险征缴科 咨询方式:3222551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内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月1日至6月30日间,介绍劳动者到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一次引进20人以下的按每人120元、20人至50人的按每人150元、50人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市场科 联系电话:3226123

五、向村(社区)招聘专员购买就业服务

(一)政策内容

2月1日至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村(社区)招聘专员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参照劳务经纪人政策,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按照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注:招聘专员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可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村(社区)干部或居民担任,招聘专员名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书面公布。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给予一次补贴。对同一名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和给予招聘专员的补贴不能重复给予。

(二)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市场科 联系电话:3226123

六、一次性用工补贴

(一)政策内容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春节期间开工生产的,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就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3223716

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2020年1月24日至3月10日复工的企业,在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每新吸纳1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注: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10人以上,履行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新吸纳的就业人员非自然减员超过20%的,须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处理意见,或须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回超过20%以上部分人员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因企业兼并、合作、重组、更名等原因导致的企业间人员流转,不在补贴范围。在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正常缴费企业间员工单向流动超过10人的,10人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二)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就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3223716

八、青年见习计划

(一)政策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2020年2月17之后就业见习期满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照本标准执行)。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二)业务科室: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3877366

九、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其中,因受疫情影响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小微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报到证未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登记、未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自2019年7月起符合发放条件的即可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免征期间不再对免征的部分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二)业务科室:公共就业中心就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3223716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延期政策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三)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每人每年12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与社保补贴期限一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受疫情影响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020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免征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对免征部分给予补贴。

注:用人单位不得以让本单位达到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重新招用的形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的失业职工必须先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企业再进行就业登记。已经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劳动者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不享受此补贴。

(四)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就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3223716

十一、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二)主要内容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他失业待遇不变。

(三)补贴申领要求

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四)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3222652

十二、职业培训补贴

(一)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1. 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2、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条件:一是享受培训补贴对象参加线上培训后须经线上培训平台考核合格。二是培训机构组织享受培训补贴对象参加线上培训的职业(工种)须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2019〕105号)明确的专业目录范围内。三是疫情结束后,培训机构(备案企业)组织参加实操培训,线下考试合格。

3、对线上平台培训补贴的支付: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经线上培训合格后,情形一:培训对象无线下培训需求的,人社部门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直接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的20%;情形二:培训对象有线下培训需求的,完成线下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申领100%培训补贴,然后由培训机构按协议向线上平台支付20%培训补贴。

注: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二)线上培训生活费补贴

1. 享受培训生活费补贴的对象

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以下称重点群体)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经线上考核合格的,可享受线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意向,辖区内农村户籍人员。所称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指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且未就过业的辖区户籍高校毕业生。

2.享受培训生活费补贴条件及标准

注册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参加线上培训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但同一个职业(工种)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3.申领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的复印件、重点群体的证明材料。

4.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三)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培训科 咨询电话:3228265

十三、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2020年2月至疫情结束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既是省级又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不重复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三)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3220998

十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并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二)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3220998

十五、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2018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最高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3220998

十六、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业务科室:就业中心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3220998

十七、工伤认定申请

(一)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 11号)

(二)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登录烟台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218.56.32.71:4089/htoss)填写相关信息。

2.网上申报通过后,及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海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纸质材料下载邮箱hygsrd2334@163.com,密码:322233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纸质材料可等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交。用人单位或个人为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包含企业疫情防控人员)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将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并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保障责任,确保工伤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业务科室:工伤保险科 咨询方式:0535-32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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