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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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疫情传播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经营者除依法明码标价外,不得以让利、微利、降价、赠送等噱头进行价格宣传,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品促销活动。

凡不执行市政府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不中止人员密集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施哄抬物价、降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引起人员聚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律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举报电话:12345、12315



海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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