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0-1782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成文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海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海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字〔2020〕36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准确界定破产程序中政府与法院的职能,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府院联动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海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在政府与法院间建立完善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任务

(一)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企业破产协调工作机制,

就债务处置、资产盘活、政策引导等内容明确职责分工,负责企业破产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建立府院信息相互通报制度,设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三)建立分类预警及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排查创建动态的困难企业名册,进行研判评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由政府推动进入破产程序。

(四)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应对职工债权压力大、职工情绪激烈等情况,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依法保护税收和金融安全,合理解决破产企业涉税及恢复企业征信问题。

(六)搭建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对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投资者,由相关政府部门上门鼓励参拍或邀请实地考察,尽快实现资源再利用。

(七)增加政策支持的广度和深度,协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加快“僵尸企业”的处置速度,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八)建立财政拨款、向破产管理人提取的个案报酬,以及社会机构、个人自愿捐助资金为来源的破产援助资金制度,设立破产审判工作专项资金,保障企业破产工作顺利推进。

(九)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处置和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够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够尽快市场出清。

(十)建立企业破产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和法院提交的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保障、金融机构参与、产权瑕疵、刑民交叉以及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创新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规范化、专业化。

(十二)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本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工作目标

(一)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保障。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排名第一的是牵头单位,以下相同)

(二)依法实施财产接管。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

(三)协调申报税收债权。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督促管理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研究税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执法尺度;协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责任单位:税务局、法院)

(四)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研究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解决土地使用权处置难题。依法处置由政府收回的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对于破产企业建造并占有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会同法院以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做好破产企业项目推介。协调将破产企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平台,推介破产企业项目,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

(六)加大去产能企业的清理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涉金融债务的处置。(责任单位:财政局、宣传部、发改局)

(七)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协调信用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发改局、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

(八)依法打击逃废债。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人民银行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公安部门加大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协查力度,形成打击逃废债工作合力。(责任单位:检察院、公安局、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企业破产中,公安机关应依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的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行为。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秩序稳定。(责任单位:公安局、信访局)

(十)及时处理破产企业变更注销。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问题。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责任单位:税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

(十一)明确管理人职责定位。按各部门职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责任单位: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

(十二)建立破产企业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破产审判工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工作费用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发放及企业破产案件前期无力支付必要工作经费和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助的周转。(责任单位:财政局、法院)

(十三)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按各部门职责,监测、分析企业欠税、大规模集体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出现。(责任单位:工信局、政法委、宣传部、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

(十四)协调财政金融支持。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责任单位:财政局、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

(十五)完善刑民交叉联动解决机制。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刑民交叉问题,如涉及不同部门之间协调的,可临时召开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进行解决;需要对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调查;发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存在可能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大受案力度,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责任单位: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十六)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财税、工信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政法委、司法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改局、投资促进中心、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中心、宣传部、信访局、企业所在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海阳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建立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指派的分管领导和法院院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分设信访稳定组、政策研判组、职工权益组、舆情处置组、安全生产组等,各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二)设置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市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具体事务协调工作,包括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实际,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与法院院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联席会议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

(四)建立联合调研制度。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和破产审判工作需要,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调研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五)明确分工落实各部门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落实,积极创新探索,全力以赴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要求,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五、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市政府办职责:统筹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起草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应由政府向有关部门汇报或通报的相关材料。

(二)法院职责: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落实上级法院有关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加强破产审判力量配置。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报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加快审判进度,适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破产审判工作信息。

(三)工信局职责: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牵头对涉困工业企业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实时研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分类处理机制,拟订实施帮扶企业或引导破产处置企业名单。适时向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通报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相关情况。

(四)公安局职责:依法对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进行甄别,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查处。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协助做好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过程中的安保、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有关会议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局职责:提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水平,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六)财政局职责:安排审判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破产案件前期无力支付必要工作经费、破产工作费用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发放,保障企业破产工作顺利推进。

(七)税务局职责: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办理税务变更政策和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适时通报企业欠税情况。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研究落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相关政策,牵头做好破产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再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通报破产企业的欠薪、欠费情况。

(九)生态环境局职责:做好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落实环保工作相关政策和上级有关要求。

(十)应急管理局职责:做好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协调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法院在企业破产审判过程中有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协调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指导和督促负有安全监督检查职责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严格按照企业破产处置中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涉及土地权属变更及规划许可等工作。

(十二)住建局职责: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房屋交易等政策。

(十三)市场监管局职责:协助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负责企业准入、变更、注销、准营准办,进一步落实简易注销政策,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等方面的问题,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十五)投资促进中心职责:负责企业破产重整项目推介和引进战略投资人。

(十六)政法委职责:在基层治理中贯彻落实涉企业破产处置的不稳定因素排查,牵头处置破产企业的涉维稳疑难问题。

(十七)司法局职责:加强《破产法》的宣传,树立起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依法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对审判过程中的管理人评选、新的投资人招募等需要进行公证的事项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十八)人民银行职责:完善落实破产企业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在企业征信系统修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依法、依规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九)金融服务中心职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落实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有关要求。

(二十)检察院职责: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二十一)宣传部职责:加强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宣传,关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舆论动向,依法、及时、有效处置负面舆情。

(二十二)信访局职责:制定破产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中的信访工作预案,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好涉及企业破产的信访问题,做好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疏导工作,全力预防和化解集访、闹访和非访。

附件:海阳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阳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彦博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

于   锁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金富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梁景俊 市政府副市长

田大中 市政府副市长

高中前 市政府副市长

孙书基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张玉涛 市法院院长

王树魁 市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 

孙   良  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孙光亮 度假区工委书记、管委副主任

王东华 碧城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张 波 东村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

迟先胜 方圆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

孟兆良 凤城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

姜军桥 龙山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

辛艳东 留格庄镇党委书记

高   强 盘石店镇党委书记

于金宁 朱吴镇党委书记

于在洲 郭城镇党委书记

李晓磊 徐家店镇党委书记

任 飞 发城镇党委书记

申海涛 小纪镇党委书记

李 波 行村镇党委书记

王界东 辛安镇党委书记

郭   华 里店镇党委书记

邹化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海阳招虎山省级自然

保护区管理处主任

修京堂 市核应急中心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于建国 市税务局局长

肖 峰 市人民银行行长

冷守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局长

徐东升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姜晓光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张卫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孙秀胜 市司法局局长

修兆强 市财政局局长

于文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梁   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姜保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富浩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蒋   峰 市商务局局长、市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张玉才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仁春 市信访局局长      

鲍乐旭 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燕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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